初审旅游法草案时,范徐丽泰委员就曾经提出过,一些旅行社存在对前往欧美、澳洲等地的旅游者收取押金的问题。这次,她再次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她说,游客如果滞留在外国,旅行社会被追究责任。为了免责,旅行社会对前往欧美、澳洲等地的游客收取5万元至10万元的“防止滞留保证金”,不过旅游标准合同里并没有关于收取此项费用的条款。据了解,旅行社会在合同最后的“其他约定”中详细规定,收款的账户是旅行社,并在旅游者回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项收费归还给旅游者,对于去其他地方的游客一般是不收取该项费用的。
范徐丽泰委员介绍,目前有的旅行社以很低的价格组团,比如去台湾8天的行程只收1600元的费用,可是要交3万元的押金。去过的游客反映,行程中虽然安排两次购物,但是时间不长,也没有强制购物,回来后一个月内押金就退还了。为什么8天只收1600元?据业内人士介绍,有些旅行社是以旅游为名招徕游客,并不靠组团赚钱,而是用收取的押金放贷。通常在标准合同中不对该项目内容作约定,而是要求游客支付现金,有的汇款或银行卡转账也可以,但收款单位为第三方而非旅行社,且只给游客开一张收据。
范徐丽泰委员指出,旅游法草案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以上这种不规范的旅行社有非法经营金融机构的嫌疑,做法近乎非法集资的行为。一旦出现资金危险,游客的押金就可能无法收回。出现这样的问题,游客没有合同的依据,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到时候可能连旅行社也不见影踪。有的游客贪便宜,抱着侥幸的心理,如果真出了事,还得找旅游主管部门来解决。如果现在不对此现象进行规管,难免会有后患。这种低价招徕游客的做法,对于正规的旅行社也是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
范徐丽泰委员建议,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考虑明确规定收取押金的范围,这样对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是有帮助的。
信春鹰委员说,去某个地区或国家旅游,除了正常的团费还要押金,押金是防止脱团滞留。实际上会有一类情况,比如组团方和旅游者个人暗中交易,交了押金之后又脱团滞留。在这种情况下,组团单位并不承担其他责任,只需要把这些押金交给主管部门当作罚款。希望下一步修改草案时在这个问题上考虑得更周密一些,避免组团者和参团者以这种方式达到个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