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依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属于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这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并不是很明确。
(三) 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和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定司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