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合同成立。在后续对合同的审查过程中,主要是对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
(一)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五)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七)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民法典》规定。
(八)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十)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十一)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民法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