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格式合同 规制 立法 格式合同的实质,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格式合同在我国经济生活领域中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本文拟就有关格式合同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合同制度发展的必然。它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20年代后广泛适用于垄断程度较高的公用事业领域,40年代后则盛行于几乎所有的商业合同领域。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合同中的重要种类。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一方面具有传统合同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些新型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格式合同中的提出者一般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他们进行定式经营,并在较大范围内具有专营或垄断能力。相对人则多为广大分散的消费者,具有不特定性。格式合同的提出者经常利用其经济上或法律上较强的地位,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单方意志的合同条款强加给相对人。 合同内容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规格化和制度化的特点,它为公众起草,在同等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不同。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相对人姓名(名称)和标的数量的改变。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只能对此表示全部接收或者全部不接受,而没有就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 合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持久性。因为格式合同形式固定,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所以一经提出就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同时因为格式合同摒弃了传统订约过程中复杂的协商过程,又大大简化了订约程序,表现出一种缔约上的高效性。
格式合同之优势与弊端 格式合同是现代化大生产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应用,应归因于它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许多益处: 格式合同可以提高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对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而言,由于其交易行为数额巨大且内容重复,因此不可能与个别消费者逐一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以及要约方的特定性、承诺方的广泛性的特点,使当事人不须逐一协商而订立合同,而由特定方对广泛的相对人反复地使用同一合同条款。因此,它精简了缔约过程中复杂的要约承诺程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加速了交易的进行,降低了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确定法律责任。格式合同往往是由本行业有经验的人士经过多方讨论制定的,能够比较全面地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从而便于当事人履约,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格式合同因其形式的标准化而确实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因其形式的固定而呈现一种强制的平等。 格式合同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为当事人进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新兴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房屋预售、信用证、期货交易开始在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但是,由于立法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新型合同当事人,多利用格式合同来准确规定合同的内容。 应该看到,格式合同尽管有上述积极作用,但其对社会公正价值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不容忽视。由于格式合同往往是由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或者同类商品、同类服务的提供者均采用相同、类似内容条款的情形,弱者一方只能无奈屈从于强者提供的合同条款。因此,格式合同在给现代社会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缺陷: 格式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正常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格式合同条款都是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预先拟定的,相对方不参与条款的制定,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虽然从理论上讲相对人仍然有缔结与否的权利,但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拟定者处于垄断地位或所从事同一商品、服务的经营者都采用了相同的条款,这就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完全消失。另一方面,从形式上看,相对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并没有受到任何强迫,但是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是相对人没有选择自由。双方当事人立于对等地位进行讨价还价、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几乎消失了。
参考资料: 1.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二版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3.(英)阿蒂亚,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