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果格式条款所免除或限制的债务可以用其他替代性的补偿或以相对人作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时,则对该条款的效力可以从宽认定。在此情况下,虽然相对人在合同中的固有权利因格式条款而受到限制,但由于该受到限制的权利可以其他权利加以弥补,实际上其所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受到限制而减少或削弱。
就本文所要讨论的两个案例而言,禁带酒水或收开瓶费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有替代性补偿的。
首 先,实际社会中往往有这种情况,就是餐厅的酒水价格高,而菜肴的价格相对较低。如果消费者收入低,要省钱,餐厅有低价菜肴供你选择,如果你要喝酒水,你就该多付费。表面看,收取开瓶费或禁带酒水似乎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但事实上消费者已经从低价的菜肴中得到了替代性的补偿。消费者也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作为餐厅来讲,收开瓶费还是一种对于不同消费者采取不同价格的区分政策。餐厅对酒水收取高利,对自带洒水者收取开瓶费,可以把嗜好饮酒者身上得到的一部分高利润去补贴一般消费者。由于餐饮业已经是充分竞争,平均利润趋零。从酒水的高利价格或开瓶费中赚取的钱,可以补偿一些低价菜肴的亏损。
其次,可以从餐厅提供的服务来分析。餐厅向其顾客提供的商品无非有两类:—类是其所烹调的特色化饮食;一类是其所营造的特色化饮食环境。消费者所消费的酒水数量是较容易确认、计量和监督的。对于后者,包括音乐、空调、电梯等等,排他性的确认、计量和监督消费者在单位时间里所消费的所有特色化服务就不那么容易了。对于这类服务,餐厅如何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呢?要么就通过对酒水的独占支配权,将无法控制的服务成本完全打入严格控制的酒水价格中,即所谓的高消费一高享受模式,或者向顾客有偿转让酒水支配权的营利模式,也就是俗称的收取开瓶费。也就是说,酒水的高价格或收取的开瓶费,实际从餐厅所提供的其他服务——一个包括悦耳的音乐、舒服的沙发等的饮食环境中得到了补偿。
而相反,如果将酒水支配权配置给消费者一方,情况则会完全不同。在餐厅无权干涉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的权利配置格局下,餐厅里包括“餐位”在内的几乎所有服务设施都可能成为“自带洒水”消费者的免费商品。这样一来,餐厅必将难以生存。或者,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公共领域内资产属性的租金减少,行业内的所以餐厅都会被迫选择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功能,最终使行业内所有餐厅的服务性商品都趋同于一个很低的供给水平,这是人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两相比较,将“酒水支配权”配置给餐厅,将产生一个能够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分层供给结构。而将其配置给消费者则只能导致整个行业服务质量的低水平趋同。显然前者更优。这也是前者会成为中外餐饮行业通行的惯例的根本原因。
从今年五月开始实施的我国第一部全国性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餐厅行业规范》也确认了这样一种做法。在这部由中国旅游餐厅行业协会自主制定的行规里,明确包含有:“餐厅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的内容。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也应当有一个公平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保护消费者。经营者要赚取利益这是肯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定价,自定经营内容。菜与洒水如何收费,是经营策略之一。如果消费者到了酒店只点一个菜,其他自带,对谁公平?所以,关键在于是否明示收取开瓶费用。餐厅有哪些菜、哪些酒水、哪些服务,需要明码标价,顾客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如果未曾明示,即无此服务,则应当退还开瓶费。否则消费者应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