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些经营者就利用自己行业垄断的优势地位,在销售产品和
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制定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迫
使消费者就范。面对经营者所制定的有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既
没有选择权更没有修改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严重地损
一些消费者虽然对一些格式合同有疑义,但往往因自己的弱势地
位不能主张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已有相关规定:《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
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
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
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