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式样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就标题而言,有合同、协议、条款、公约等形式,也有以单方面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须知等形式出现的格式合同。条款设置的内容千奇百怪,责、权、义不均衡,约定条款不明显。尤其突出的是货物托运单位使用的《托运单》或者《货运单》底部边上的注意事项或须知,极易让约定合同的当事人疏忽大意,蒙受经济损失。
格式合同使用的范围主要有: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装修服务;家用轿车;维修服务?家用电器、手机、汽车、手表等;还有邮政、电信;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旅游、旅馆住宿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公用企业等。
?(三)国家重点行业格式合同较为规范,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目前,使用格式合同较为规范的行业有建安业和金融业,特别是金融行业,由于国家监管到位,其合同条款较为规范。但是服务业、其他重要公用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制定了部分不平等条款,对消费者权益存在严重损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时有出现。
制作方的权利处于主动地位,签约对方的权益保护条款不明、不细,处于被动地位。从格式合同的条款看,制作方的利益条款多,涉及面广,占整个条款内容的80%左右,如移动电话入网协议总共二十条,甲方(联通公司)利益保护条款就占16条,乙方(签约对方)仅为4条。从内容上看,制作方的相关条款细致而周密,签约对方的利益条款内容空,废话较多,目的是增加篇幅而已。在订立的格式条款中,有的避重就轻,瞒天过海;有的霸气十足,非我而不为之,如“一切解释权在×(制作格式合同方)方”,“如发生纠纷,只能来我处解决”等条款。
在现有的法规当中,还没有专门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处理的法规,对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38号令来进行规范,如对有的“霸王”合同之类的,还很难找到规范的依据,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