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采取了几种不同的方式:1.具体列举或规定。即明定某些格式条款绝对无效,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1条即规定16种不公正的约款绝对无效。2.概括式规定。即明定某一抽象原则作为法院规制格式条款的依据,违背该原则之定式约款即为无效,因之又称为抽象相对无效。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9 条规定:“一般交易条款之约款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而不合理地不利于使用人之相对人者,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亦作类似规定。3.弹性规定式。即列举某些格式条款须经法院判断始能决定其有效性,最终是否应被确认无效,由法院确定。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0条即规定了应受法院判断的8种不公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