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那么,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风险呢?下面树图网小编为你介绍。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征(一)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二)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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