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国认为,农行对扶贫贷款拖着不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其遭受数百万元的损失,于是于2003年1月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农行承担因恶意磋商形成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611.6万元。
银行为何“拖着不办”呢?农行城口县支行认为,虽然是扶贫贷款,但国家规定农行要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农行必须按照贷款风险管理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慎调查和分析,并报上级行批准。同时,依照贷款通则中“中长期贷款应在6个月内回复”的规定,农行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张承国所诉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3种应承担的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由于实践中案例很少,一审法院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一一分析后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皇竹草损失与被告拒绝贷款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承国对此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虽然农行有贷款发放自主权,但是由于张承国的贷款申请是根据扶贫贷款文件提出,此前他曾经取得过扶贫贷款,“有理由对获得贷款批准抱有更大的期望”。
高院同时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银行是否给予了及时答复。虽然贷款通则规定了6个月的答复期限,但农行既然于11月作出一份调查报告,已能根据该报告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农行忽视了本案贷款申请的特殊性和紧迫性,不履行先合同义务,既违反了贷款通则的义务性规范,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张承国对获得贷款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也使皇竹草得不到及时的越冬保护而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因此银行对皇竹草冻死有一定过错。
今年1月28日,重庆市高院判决农行赔偿原告40%损失,赔偿80万元。银行称将引发金融秩序混乱法院认为只是特例不是范例
由于法院主要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三种“其他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判决,同时此案又有法学界存在争议的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还涉及到何为合理期待、何为及时答复、银行在审查中的建议是不是附条件的承诺等问题,判决一出,各方反响强烈。
法院认为,判决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合同领域的延伸,是司法实践的一次创新。这个案例可以促使银行转变理念,改进官僚作风。
但银行界普遍忧心忡忡。农行重庆市分行法规处处长张剑说,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审查时间,但按照二审判决,银行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这明显是对银行发放贷款自主权的侵犯。
张剑告诉记者,皇竹草死后,张承国还致函农行,要求紧急贷出资金,明显有骗贷嫌疑。他说,社会上本来长期就存在一种误解,认为银行是强势的,在注重保护其他各方利益的同时,商业银行的利益却往往得不到保护。若此例一开,银行将面临无穷无尽的诉讼。任何人可以就一个特大的项目递交“紧急报告”,银行答复 “不及时”就得赔偿。
该案的承办法官朱鸿春12月1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坦陈,银行和贷款人地位悬殊,不像一般交易无强弱之分为保护三农利益,银行管理亟待改善的确是本案的考虑因素之一。
他说,法院在审理中很慎重,这个案子二审花费一年时间,曾三上审委会,两次专门到北京请教专家,“的确很难判”。对证据、对推理的每个环节有不同认识,都有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对于银行系统的担心,朱鸿春说,这个案例没有代表性,也不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标杆,法院只是就个案解决了纠纷,是特例不是范例。
银监会认为,二审法院对扶贫贷款存在不当认识,致使其对关键问题作出了错误认定:
商业银行对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对发放新的贷款采取更审慎的措施,二审法院认定种植养殖场“对获得贷款批准抱有更大期待”,是对银行业的重大误解;
扶贫贷款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双重特征,对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的项目不能轻易放弃,须进行更细致的考察和磋商。农行城口县支行对拒绝贷款的谨慎态度不是“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恰恰是较一般商业贷款更负责任的审贷措施;
养殖场在申请贷款前已种植皇竹草,使自己面临风险,并非为信赖对方而作出的促进合同成立的行为。皇竹草的损失并非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与农行磋商的同时,养殖场还从其他金融机构和个人联系借款,也从反面证明不存在这种信赖关系。
银监会认为法院应纠正二审的不当判决。但12月6日,农行城口县支行收到重庆高院10月17日作出的驳回农行申请再审的裁定。据悉,农行近期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