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简而言之就是口头约定的工资该如何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该由谁举证的问题。笔者在此就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先作以下简单阐述:案件在法院诉讼时,原、被告是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表述事实的,因为法官作为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他是无法用摄像机来回放真实情况的,只能按照诉讼中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反映和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上法院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而一些特殊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法院则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被告要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如环保义务)或实施正确的操作规范(如医疗操作规范)。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如果诉讼主体的一方有该项义务而不履行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有败诉的可能。因为劳动关系中劳资关系在事实上地位不平等性(如单位有权也有义务制定劳动纪律,各种规章制度等只要不违法这些制度在告知劳动者就对其产生约束力)因此,法律对劳资争议中的部分证明事项的举证规则也做了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