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依照北京市现行造价定额对A公司水场土方工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工程总价值9950319元。其中,机挖水道土方量617277立方米,工程单价11.96元/立方米,机挖运垃圾渣土1.2万立方米,工程单价7.79元/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水位上涨,带水作业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和成本,A公司仍要求以原合同所规定的土方量的价格支付工程款,显失公平。A公司反诉B公司违约、工程未完工、要求赔偿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工程造价的评估结果是9950319元,但由于B公司起诉仅主张8449657元,故超出部分不予考虑。判决:1、A公司给付B公司土方工程款8449657元;2、A公司返还B公司质量保证金10万元;3、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以原审判决违反审判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者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在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显失公平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显失公平的适用应有严格的限制。从合同法理论上讲,确认合同或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其重大不利的状态应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否则应视为商业风险。本案中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情况紧急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地下水水位上涨是双方履行合同中出现的商业风险,不应按照显失公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