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历来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之争。单一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应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即只要求客观上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即可,而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双重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考量,除要求客观上当事****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外,还要求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过错。 上海律师
法国民法采单一要件说,德国民法典关于暴利行为的规定以及瑞士民法第21条的规定均采双重要件说。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对显失公平的构成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似乎采主客观双重要件说。在我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问题引起过激烈的争论,但最终通过的正式文本仍然沿用《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对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未作任何规定。上海律师
采用双重要件说,会使得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难以区分。目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其结果也往往是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时结果也是显失公平的。尽管一些当事人的过错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会重合,但这已使得显失公平制度在很大范围上丧失了独立存在的价值。而且,双重要件说将那些客观利益显著不对等,但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的民事行为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并不符合法律发展的精神。还值得注意的是,双重要件说增加了受害人就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的负担,这实际上进一步限制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使得立法的规范目的近乎落空。因此。采单一要件说更为合理。
认定显失公平很难有个量化的标准,这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经济环境作个案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应考虑和注意以下几点:
1、显失公平不是仅仅偏离,而是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所指出的: “即使价值与价格之间相当失衡,或其他因素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的平衡,尚不足以构成重大失衡。这种失衡必须非常严重,以致于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
3、适当考虑一方是否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合同。如前所述,本文认为,即便一方当事人并无过错,只要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也可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但是,若一方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合同的情形,则在衡量利益数额是否过高或过低时,可以比不存在此种情形时适当降低标准。
4、要从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商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没有人愿意作亏本生意。但是,就某笔业务而言,其可能宁愿亏损,而在另一笔业务中赚取更大的利润,或者以换取长久的业务关系、市场份额。因此,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往往要联系整项业务进行综合衡量。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