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原告郑州某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建设中方园小区西区37号楼和38号楼。根据批准建设的图纸,37号楼和38号楼为六层商住楼,一层为商业用房,二层至六层为住宅用房,每栋楼有三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梯两户。2003年12月,原告取得这两栋楼的销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房屋,并很快销售完毕。原告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约定了房屋面积存在误差如何处理的条款,即“房屋面积误差大于3%的部分,由买受人承担,3%之外的部分买受人不承担;房屋面积误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返还,3%之外的部分由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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