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所购二手压机作为旧机器,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是正常的,原告自己也已经预测到这一点,原告对压机的质量状况产生误解,如果是“就货论货”纯属原告自己的判断,不能认定为重大误解,但由于购机时被告隐瞒了压机曾经露天存放一年多的事实,致使原告误认为该压机作为正常二手机稍加修复既可使用,对压机的性能认识产生了偏差,结果在购机后投入几万元维护仍不能使用,几乎是买回了一堆废铁,不能实现购买压机进行生产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被告自己也不清楚压机露天散放后的性能状况,但是为了能高价卖出,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由于被告的这种过失性行为致使原告对压机的质量状况产生错误认识,并造成重大损失,与原告购买压机的本意相悖,构成了重大误解,对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