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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