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这不但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1、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主观上具有违法性。因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了非法利益这必要,只要有恶意串通,危及他人的利益故意就可以认定。
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互相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再是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非法行为而订立了合同。
3、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如在买卖合同中,故意抬高或压低货价以获取贿赂。当事人恶意串通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就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