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尽管唐老汉夫妇已将房屋交给唐红明占有并使用,唐红明也持有了与此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持有了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不意味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现在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对房屋只进行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不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也就拥有在该土地上建筑的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系不动产,应进行登记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唐红明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对受赠与的房地产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即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且其也不具有《物权法》第九条中但书部分所具备的情形。因此,唐老汉夫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行使撤销权。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李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