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同时,依据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我国采用了主观起算点(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取得救济权之时)与较短期间(3年)相结合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模式,同时以客观起算(救济权发生之时)的最长期间(20年)予以限制的做法。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但《合同法》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一般法。而我国的《民法总则》正是这种性质的法律。因此,《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法》应当遵循。
纵观《民法总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行)中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这则司法解释,只有当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才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无效合同的确认并不在此之列。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计算。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能简单地照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有人主张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亦有人主张对其区别对待,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