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yy公司董事长)均系第三人yy公司的股东,原告拥有股权30%,被告拥有股权55%,港商陈x云拥有股权15%。2003年7月18日,陈xx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擅自以yy公司名义与被告福建省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下简称土地中心)签订委托出让土地协议书,委托被告土地中心组织挂牌出让yy公司土地(含地上建筑物), 并约定本协议自预付款到委托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原告获悉后曾分别于2003年7月23日、7月24日、8月13日三次(一次口头、两次书面)告知被告土地中心,指出陈xx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越权私自处分合资公司重大财产的行为属违章违法行为,但被告土地中心置之不理,于2003年8月14日将预付款448万元汇入陈xx指定的账户。原告于2003年9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陈xx与被告土地中心于2003年7月18日签订的委托出让土地协议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