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对此,合同法在几个条文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在第132条中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照这些规定,出卖人出卖了他人之物,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就应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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