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能否免除其违约责任,以及可否对原合同内容部分进行变更的问题。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有火山爆发、地震、霜冻、洪水等。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时,必须查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承包人对自然灾害的防御情况,以决定合同是变更亦或解除,承包人的责任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如果承包人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仍不能避免标的物全部遭受损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不可抗力仅使标的物部分受损,仅需变更承包合同,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承包合同中的义务是每年交1万斤苹果抵付承包费。后因天气骤然变冷,致使果树大部分被冻死,属法定的不可抗力,此不可抗力导致陈某不能全部履行支付承包费的义务,因此,陈某可以要求变更合同,降低承包费。乡政府与徐某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这种处理结果是较为理想的。
一、案例:
2013年1月,苗某在网上看到某科贸公司3D艺术背景墙的广告,其中有加盟费为零的承诺以及产品畅销国外等宣传。于是,苗某与该科贸公司签约,成为其在河北省的独家代理商。双方协议约定,合同签订时,苗某应交首批货款及代理费13、9万元,此款不退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