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行政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全部法律服务费系属单方违约行为,其应承担如数给付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行政单位应支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原、被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在原告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审诉讼案件代理事务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尚欠的法律服务费。但在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尚欠的法律服务费,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尚欠法律服务费等计3500元。这就是法院判决理由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