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有的称为“后合同义务”。参见黎建飞著:《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有的称为“附随义务”。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页。本文采“后合同义务”的提法。
[2]钟奇江著:《后合同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探析》,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1期,第53~55页。
[3]参见董保华主编:《劳动法精选案例六重透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382页。
[4]石先广编著:《劳动合同法深入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5](2007)卢民一(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
[6]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余凡著:《附随义务理论研究》,2005年湘潭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第35页。
[8]龙卫球著: 《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第7页。
[9]董保华著:《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定位》,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49页。
[10]徐某离职后求职屡屡碰壁,只因用人单位在退工单上记载其违纪被辞退;实际上徐某系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为报复其“跳槽”故意作不实记载。参见“精品案·名法官”系列报道之三十五:《一张退工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载《上海法治报》2008年2月6日版。
[11]王全兴著:《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取向》,载《中国劳动》2005年第7期,第8~10页。
[12]董保华著:《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69~75页。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都是劳动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参见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页。
[14]董保华著:《锦上添花抑或雪中送炭——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基本定位》,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49页。
[15]常凯著:《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我国的劳动法制轨道》,载《中国政党干部论坛》2004年第3期,第25~28页。
[16]参见董保华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17]冯彦君著:《劳动权的多重意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44页。
[18]王泽鉴著: 《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0页。虽然王泽鉴先生所说的服务证明书与我国目前规定的退工手续不是同一概念,但经过扩张解释,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负有同样的义务。
[19]冯彦君著:《劳动权的多重意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第43页。
[20]陆敬波著:《劳动合同后附随义务之探析》,载处理劳动争议律师网络研讨会2002年论文集。
[21]参见席建林著:《试论推定证据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第54~55页。
[22]陆敬波著:《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之探析》,载处理劳动争议律师网络研讨会2002年论文集。
[23]定额赔偿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支付赔偿数额的幅度,由法院在幅度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24]惩罚性赔偿金是指加害人在恶意实施某种侵权行为时,通过民事诉讼判决向其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额,以示惩戒。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