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存在争论,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有人称这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甲卖车给乙,甲交付车辆并办理 过户手续为主给付义务,提交必要文件(如 行驶证、保险书等)为从给付义务,告之该车 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但有时判断某 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并不容易,如 ,出卖人对物品的使用说明是从给付义务 还是附随义务,货物需方受领货物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就存在争论。一般认为 前例义务人所负义务为附随义务,后例为从给付义务 。
违反附随义务承担责任,是合同责任。那么应该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候,要以履行利益为限……【详细】
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而其他附随义务从合同法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