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作为一项债的保全措施,起源于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该制度后来被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纳。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这尚不足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在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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