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在73条规定代位权制度,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债权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诉讼权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这就是代位权诉讼。由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进行,因此必然涉及法律关系主体、内容、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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