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撤销权纠纷案。撤销权与代位权共同组成了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撤销权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使得债的效力扩及到第三人。其对于保障债权实现,推进市场经济有序化和良好信用制度、商业道德形成,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行为逃避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其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2、须债务人之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到债权实现。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仍有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此权利。3、在时间上,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与债权成立之后。其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在形式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而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这里的“1年”、“5年”均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两点:1、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2、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当然,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权。
本案中,债权人的债权业经法院确认,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将价值8万余元的房产以2万元价格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受让该财产,结果侵害了原告的债权利益。原告依法行使撤销权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