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最早散见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之中,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使撤销权这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并未真正发挥作用。随着《合同法》的颁布施行,立法者将几种主要的撤销权制度,如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统编于《合同法》中,撤销权制度才真正趋于完善。但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仍比较原则,由于其行使的条件复杂多变,导致理论上的争议和实务中的困惑。有鉴于此,笔者对合同撤销权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合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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