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一种方式,专门为债权人设立的一种权利,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可请求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也不能随意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