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是中国xx建设开发总公司七公司下属纤维板厂的职工,从1981年在公司工作至今,并且于2000年1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刚签完合同不久,纤维板厂便解体了,七公司的领导一直没有给他安排工作。
今年公司劳动人事处找他,他以为公司要给他安排工作,谁知人事处的同志却说因为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连续72天不上班,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他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除名)通知书,让他签字。
孟xx拒绝了。后来七公司于3月21日在《xx日报》上刊登了解除与孟xx的劳动合同的公告。孟xx气愤地说:“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安排工作,我只好在家呆着,现在反而说给我安排工作我不去,这不是瞎掰吗!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也得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不能胡乱找个借口就开除我吧!
我也听人说公司要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但是一直没有给我正式的通知,我也不能什么手续也没有就去上班吧。我本人一直在家,他们怎么会找不到我?再说,我妻子也是这个公司的,他们通知不到我,干吗不找她?“ 中国xx建设开发总公司七公司代理人解释说,我们公司给孟xx安排工作了,虽然一直没有找到他本人,但是多次让他身边的人通知他。后来他说出车祸了,公司党委书记还到他老家去看他,可他父亲却说他不在那儿,也没出车祸,我们又打电话给他,他说过几天就去上班,但是后来一直也没来。我们几次给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是他不接收。我们没办法,只好在《xx日报》上刊登出来,正式和孟xx解除劳动关系。
陈剑律师对此事进行了分析。他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才有效。找不到本人应该交给其成年家属,如果能通知到成年家属而没有通知就进行公告是无效的。孟xx的妻子也在同一家公司,他们可以把通知送达到他妻子手中。但他们没有这样做,因此这公告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