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合同法》第32条和4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农业中心和黄xx在2003年2月10日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双方对生效没有另外约定,合同从签订当天起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农业中心的代理人说,按合同约定,黄xx应在合同生效后,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便应当交清第一期承包金2.5万元,可他在第二天才交了5000元,这违约本想算了,谁知他直到1年多后也才交5000元,这当然让发包方难以忍受。合同规定,黄xx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不按时交付第一期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在黄xx拖欠承包金1年多后,发包方才决定终止合同履行,并给他发送了书面通知。“按法律规定,只要终止合同的通知书送达对方,合同便发生终止的效力,即便黄xx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效。因此合同现在已依法终止。”
黄xx辩称,虽说约定他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交完第一期承包金,但他只是先后在2003年2月11日和2004年5月l4日,两次交纳共1万元的承包金,农业中心都愿意接受,证明双方变更交纳承包金时间为2004年5月14日之前。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签订的内容,这和原合同的条款一样有效力,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农业中心用事实默认了第一期交付承包金的变更时间,他便不存在逾期交付承包金的违约行为。
“为什么我只交1万元承包金?那是因为按合同约定,第一期承包的年限为5年,平均每年是5000元,因此我交了2003年和2004年2年的承包金。本来还应交3年的承包金共计1.5万元。而至2003年4月前,我已完成了初次维修道路的义务,花费了维修费3万多元,合同约定农业中心应返还1.5万元给我作为道路维修补偿费,这个数正好抵销我应交的1.5万元承包费。也就是说,我实际上已交齐了第一期承包金。因此没有违约行为。”黄xx说。即使农业中心认为他有违约行为要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时效,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方催告后可在3个月之内才能行使,如果没有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农业中心并没有因他有违约行为而催告他改正,依约履行合同,便给他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没有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称合同已终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承包水库水面后,投放大量鱼苗饲养,实际开支了80万元,至今没有收回投资。如果要解除承包合同,我还将损失更多收益。我反诉农业中心赔偿我的投资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13万元。”黄xx如是说。
农业中心反驳说,黄xx投放鱼苗饲养是事实,但他已打捞过几次,饲养的鱼不存在什么损失,而且现在库存成鱼量也无法确认,他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应采信。终止合同后,可以给他2个月的期限,清理库存成鱼后再交还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