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 能的发挥。众所周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的主要特征是请求权利益须通过义务人 的积极行为方能实现,请求权的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因此,在债的关系中,债务 的履行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民法专门设 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保全制度 ,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很显然,这些制度都以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为宗旨。然而,合同毕竟是双方的交易行为,单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时不能实现合同 的完全履行,还需有债权人的协助,例如,卖方交货时需买方受领,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权人虽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债权,其债权仍 然存 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债的关系的永久存续对债务人实极不利,自不得谋 求救济之道,故法律以提存为清偿之代用,即使债权人不为协力,亦可使债务人之债务得以 早日消灭。(注:参见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6年版,第344页。)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此代替应 向债权人所为的给付,可以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利益提供了一项有 效的措施。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这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 流通领域异常活跃,债权、债务纠纷因而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数量越来越大,且增长迅速 ;二是债务纠纷的处理难度愈来愈大,尤其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更加 深了处理的难度,例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及邮电部门,积压着大量的无 人认领的货物、邮件,城市拆迁房屋的房主无故拒收拆迁费,私有房屋的出租人因种种原因 而拒收承租人的房租等等,这些因素均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提存制度的建立,为 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迅速、及时、高效的解决途径,保证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 有重要的意义。以往,运输部门、邮电部门对于迟延受领、无人认领的货物和邮件,主要是 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的。这种办法虽然简单省事,但却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因为运输部门 、邮电部门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私法关系 ,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也无权自行处理他人的财物。何况有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的货物 时,主要是交有关部门归口收购,价格一般偏低,得益的是收购部门,却损害了国家和债权 人的利益。实行提存制度,则不会偏袒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提存机关是国家 专设的从事提存业务的机构,它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其工作人员是受过法律教育的专业 人员,能够依法公正处理这类事务。因此,提存是解决因债权人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的有 效的、合理的途径。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 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参加者讲究诚实,恪守信用,积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 义务,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因此,该原则有“帝王条款 ”之称。而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的履行、消极地怠于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都是与诚信原则 相悖的。可见,建立提存制度与我国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