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通过上网查询到吴某发布的出售二手“红旗”小车的交易信息,遂与之联系,双方经过协商,最后签订了《购车协议书》,以40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后来蒋某才发现吴某出售给自己的车曾经做过出租车,而该类车辆依有关车辆报废标准的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蒋某所购车辆已达到年限,在2011年会依法强制报废。??
依据我国民法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首先要看双方的《购车协议》对出现争议的解决有无约定,如有,则依双方的约定;如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看协议中对汽车各方面的标准情况有无约定,如有,则可以对照看该车是否符合要求,考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依据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在本案中,出卖方故意隐瞒了影响车辆交易价格的重要的车辆事实情况,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依法蒋某可以请求法院对该合同的价格等予以变更;也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吴某返还购车款,同时可以依法律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要求赔偿自己由此受到的损失。 ??
如果变更的请求得到支持,将会得到期望的合同状况;如果撤销请求得到支持,则不仅可要求返还购车款,还能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行使变更、撤销权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对方是否存在欺诈的认定上,可能会有争议,法院有很大自由裁量权;二是该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变更、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