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是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原非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试图将非法的合同行为,通过转换形式让其合法化。如:甲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供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发送数千吨钢材给了甲,甲收取钢材后即对外销售并收回资金,但却支付少部分资金给乙。事后甲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继而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甲的原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样,甲冒用他人公司之名与乙签订合同骗取钱款的行为,通过补充协议使之合法化,由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不被刑事追究的目的。
对这种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行为,应明确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至于行为人实施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采用责任转移的方法,其转移行为的本身也具有欺诈性,应确定为无效。不能因非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改变对其的刑事追究。因为甲对乙的先行行为已实施完毕,已完成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转换形式的合法化,只是一种设计的退赃形式,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合同诈骗性质。冒用或盗用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行骗。
1、玩弄合同条款进行诈骗。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些利用合同诈骗者,订立合同时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此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
2、利用报纸、杂志和专业刊物,以及广播、电视大作广告,或通过某些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偿“新闻”报道,发出要约引诱,以寻求货物销路,推销技术专利,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求合作、联营伙伴等,骗取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财物。
3、利用企业急须紧俏商品或急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心理,谎称能提供紧俏物资或引进外资,取得该企业的信任,以骗取该企业的定金、货款或介绍费。
4、伪造银行票据。采取私刻银行公章、印鉴或利用作废的银行票据,利用某些企业个别经营者思想麻痹、识别能力不强等弱点来骗取款或物。
5、在货物运输或仓储保管合同中,诈骗者利用运输方式或保管方管理制度不严的漏洞,通过偷盗或者涂改提单,冒充收货人或仓储人骗取货物。
6、在加工承缆合同中,有的诈骗者以承缆为名,到处签订合同,以骗取加工原料或定金;还有的以定作方的名义,骗取承缆方的“质量保证金”。
7、在购销活动中,有的行骗者以接受或帮销滞销商品为诱饵,抓住某些企业急于推销滞销商品的时机,乘机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或代销合同,要求对方先发货,随后将骗取的货物低价出售或抵偿其它欠债,待到发现时已货款全无;还有的行骗者在质量上玩弄骗局,如采取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产品标志的方法进行诈骗;诈骗者为了能使对方轻信上当,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对己方不利和十分苛刻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制约条款,甚至先在小额合同上处罚一下自己,造成己方“信守合同、资信良好”的假象,然后骗订巨额合同,使对方先发货或先预付货款,从而使诈骗得逞;为了骗取客户的信任,以其他人的货物冒充自家货物,诱骗客户“主动”签订合同,交付货款;等等。
8、在保险活动中,诈骗保险赔款的手段五花八门。诸如,冒用或盗用被保险人的名字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机动车辆投保中,某些客户将出险车辆换成已保险车辆,以此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等骗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