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也有很大区别。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如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即使是严重违约,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以民事判决和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合同诈骗一旦立案,公检法机关都要联合介入。如果民事审理在先,则对诈骗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优先于民事判决的效力。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有的犯罪分子还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与民事诈骗类似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和民事诈骗的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都愿意承当违约责任。与这两者相比,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是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
另外,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2003年4月,曾经名噪一时的深圳政华集团原总裁吴志剑,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两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吴志剑是号称靠 800元钱闯深圳发家的传奇人物。其公司业务从房地产到工业、商贸、现代农业无所不包,在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地拥有数十家实业公司。在《新财经》评选的“中国十大富豪”中,吴排在第9位。深圳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志剑主要有两项罪行:一是在1999年11月,为应付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吴指使手下准备了空白产权证及“深圳市运输局营运中心”的公章、钢印等,伪造了国润、奥润、安润等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的营运牌照产权证300多本,该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之二,1999年年底,吴成立了一个小组,从事出租车融资业务,对公司的出租车经营承包合同进行修改,先后与200多名承租者签订承包合同,骗取租金逾亿元,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