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
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
3.骗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图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
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