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经书面确认债权后,是否仍然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对此,法院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1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只要是关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不管是否签订有书面合同,均应当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本案中,虽然有书面的还款协议确认机械工程公司欠环卫所24万元租金,但仍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环卫所与机械工程公司书面约定2005年底还款,环卫所于2007年初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环卫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书面合同形式确认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纠纷,因权利义务状态已经稳定,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因此,环卫所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