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即属于该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