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三角债的问题。甲对于乙有债权,但丙又对于乙有债务。甲找到乙单位,乙单位往往称等丙还了钱再说。而甲找到丙单位,丙又往往称,与甲单位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甲无权直接向丙单位要债。丙的说法成立吗?甲能否直接向丙索要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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