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都认同保险合同,并认可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2、B保险公司理赔38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同时B保险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的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委托了当地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但却未能对损失情况予以仔细查勘、记载,究其不能重新核算定损的根本原因是其查勘过程未尽到相应的查勘义务造成的,故而应依喻xx的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B保险公司是履行赔偿责任的义务人,其应对赔偿3800元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赔偿3800元是正确的。
4、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协议应属于书证的一种,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应确定其证明力。再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也可以确定其证力。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支持了黄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喻xx的诉讼请求。
结语:黄振宇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主张者来完成,主张者只要能举证证明了自己的观点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反驳的举证责任则有对方来完成。有很多举证责任法律是有规定的,这个时候做为主张人要能充分说明有对方举证的根由。当然,如果主张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或者无法证明是由对方来举证的,则视为未完成举证责任,是要承担败诉风险的。具体的每个案件,当事人最好先向律师进行咨询,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