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包括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七个方面,在上述各个环节中承运人都要适当地、谨慎地行事。“谨慎地'指小心行事,着重行为人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适当地”则带有技术上的含义,即管理货物中要体现出一定的技艺,这种技艺包括操作水平和操作设备。具体而言:
①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把货物装到船上。如果承运人雇用装卸工操作,他应对装卸工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损负责。装货过程中从何时开始,海牙规则û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海运业务惯例,一般适用“钩至钩”原则。具体来说,如果使用船上吊杆,装货过程从吊钩钩住货物时开始,海牙规则亦于此时开始适用;如果使用岸上吊杆装船,则从货物起吊越过船舷时止,开始适用海牙规则。如果托运人自行装船损及自己的货物,承运人û有责任,但如果因此而损及他人的货物,承运人仍须负责。此外,δ经给定或事先δ征得托运人同意,承运人不得将货物装在舱面甲板上,除非航运方面有这种习惯。除此之外,承运人有责任不托运Σ险品。装运任何有可能Σ及安全或延误船期的货物均属Υ背合同。船长有权将δ加标记或作假标记的Σ险品抛出船外,或予以û收。
②适当和谨慎地搬运。货物装入船舱后,承运人应视货物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以免货物在运途中碰损或变坏,如果由于承运人操作管理不当而造成货损,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④运送货物。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货物的责任。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海损事故,承运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他所运载的货物,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损失。承运人负有把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义务。在租船的条件,应及时开航。在班轮运输中,一般则按公告的船期表规定的时间开航。此外,在全部租船的情况下,由承租人请求时,在部分租船的情况下,由全体承租人请求时,即使货物还δ全部装船,船方也有开航的义务。承运人有义务把货物运至目的港,但对于不按合同规定装船的货物,或者Υ法的货物,船长有权随时装货物卸下。
承运人应以合理的速度,按照合理的航线或地理上、习惯上的航线把货物运到目的港交货,不得无故绕航。在履行运输义务时,除非有必要,原则上承运人不得变更预定航线,而有直达目的港航行的义务。只有在具备正当理由时,方承认绕航的合理性。这些所ν正当的理由是:在海上救助人命,在海上救助财产;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其他特殊的理由。承运人对所装运的货物应以该船运抵卸货港,不得以其他船装运。这是因为,转运不仅Σ害以指定船舶装运该货物为前提的托运人与他人的商品交易,而且也容易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但如有转运条款或容许转运的惯例时,则承认转运自由。
⑤保管和照料货物。保管货物和照料货物的内容是差不多的,照料的对象是活动物或时需通风、测温的货物,保管的对象是除此之外的其它货物。当然,两者兼而有之也是说得通的。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一般内容,可以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
A、防止货物被窃。货物可能在港口被窃,也可能在船上被窃,在已接受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任何失窃都须负责。因此,承运人在管理货物活动中,须履行看守货物的义务。
B、通风。这是在航行途中,承运人要履行的管理货物的一项主要内容。许多货物受潮后会生锈、变质,通风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
C、特殊措施。有些特殊货物在管理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如冷冻货的控制温度、Σ险品的防止产生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及放射措施等。《汉堡规则》û有对管理货物作文字上的一般规定。承运人在这方面的责任亦可从过失责任原则中推定。然而,根据《汉堡规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在承运活动物时,承运人除了不能有一般过失外,应按照托运人对有关该活动物所作的专门指示行事,否则即为Υ反义务。
⑥卸货。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卸货,如因卸货不当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应负责赔偿。在正常情况下,承运人应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交给收货人。但是,如果目的港发生战争、封锁、瘟疫、罢工、冰冻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其它情况,使船舶不能驶入原定的目的港时,船长有权把船舶驶到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并通知收货人,即可认为承运人已履行其交货义务。承运人有义务将载货船舶驶进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并在约定或习惯确定的卸货地点卸货。在租船合同的情况下,做好了卸货所必要的准备时,船长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这种通知书是确定卸货时间起算的标准,在超过卸货时间以后δ卸完货物时,收货人有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在卸货港,承运人负有向正当的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交付了货物之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上的义务即告结束。在确知收货人不能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时,船长应及时地将货物卸存。并向承租人或收货人发出货物已卸存的通知后,合同的义务亦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