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但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千万不要忘记书面通知对方,因为,如果缺少通知这一环节,我方对风险的正当防范很有可能就会变成违约,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负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义务却未予履行,则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
此外,针对对方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履行瑕疵,我方也可主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以防范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满足法定的解除步骤,如书面通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也应注意满足约定的解除权行使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使防范风险的正当行为变成违约。
另外,作为债权人,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还应注意在适当期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催告,适时适当的催告不仅可以给予违约方继续履约的压力和动力,同时也避免了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风险。
作为债务人,当发生了特殊的情势而无法如约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尽量与其达成履行谅解,变更原合同,防范债权人以原合同为据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果发生的情势已在合同的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也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免因未能及时通知而为扩大的损失负责。
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会根据不断变化的商业情势,对原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时证据收集的困难,应当对这些变更予以明确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