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施工合同的招标及最终履行过程来看,承包方风险呈现顺次递延、逐渐增加和最终显现的特征。
在施工合同订立阶段,主要是要约风险。订立施工合同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阶段。发包方利用承包商急于中标的心理,可能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对信息的高度垄断,以及主导订约过程,签订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合同。承包方在急于中标的情况下,通常主动或被迫承认发包方所有要求,放弃自身的一些重要权力。另外,承包方的工作失误也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从形式上看,承包方对风险具有主动接受性。在这一阶段,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是来自发包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资信方面。发包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就是说发包方没有依法成立,这种情况不多见,但并没有完全消失。虚假项目法人没有独立的项目运作资金和相应管理能力,甚至是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实际上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承担这类项目法人的施工项目,可能随时被强令停工,甚至承包方的工程款都难以收回。即便通过诉讼,受到损害的权利也难以救济。
从项目本身来看,项目可能存在未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没有完成,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等情况。承担这样的工程不但面临停止施工的危险,严重的还要强制拆除已经施工的部位。承包方还可能遇到费用不能结回的风险。
上述风险应当说是浅层的,较容易辨识和防范,但是许多承包方的确疏于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盲目投标,给后续的施工生产埋下极大的风险。
违法要求。如要求承包方进行垫资施工,或者变相要求垫资施工,对主体工程肢解招标、指定分包等。
显失公平的要求。如提前工期奖励很小,而延误工期则处以高额罚金等。
故意隐瞒对承包方提出要约有重大影响的细节问题,使承包方产生误解。资金、地质情况,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状况等。
对中标后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问题。如一些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低价中标保证金,直到施工验收完毕才可提取等。
在合同签署阶段,大量风险来自投标文件。该阶段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将承包方的承诺进行确认;另一些则是由于承包方的过失或屈服于发包方的压力等原因新增的风险。
发包方应高度重视合同谈判、合同文本起草、风险转移。一是发包方不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而是选用其它文本或采用自己撰写的文本。即使选用示范文本,也对文本进行节选,删除发包方承担相关义务方面的条款内容,或者在签署合同时,对相关重要的内容不进行填写,不进行明确,以确保己方的利益,为以后对合同进行有利自己的解释做好准备。例如,在某一污水处理项目上,发包方只使用专用条款,而不使用通用条款,不但使承包方的权利无从保障,专用条款也成了无源之水。许多对发包方有约束的内容也不进行填写,合同对发包方无足够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