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采取补救办法的一方当事人所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使在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在合同中的义力的情况下,违约方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
2、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也不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依据合同法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一规定责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好像是保护了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实是着眼于公益,是很有必要的一项规定,这种义务称之为减损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有规定。
4、合同当事人还须明确补救方式的选择须以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要件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