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题】:担保物权能否作为代位权的客体?不动产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答要点】:对于担保物权能否作为代位权的客体,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担保物权应当可以作为代位权的客体。因依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权利取得要件,所以无论抵押权人善意与否,均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简言之,不动产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0年12月8日)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问 题】:债务人其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果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则该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解答要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其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问 题】:悬赏广告的效力如何认定?如何认定悬赏广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答要点】: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义务,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不得以悬赏广告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拒绝给付报酬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城市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得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得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得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得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