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这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了方便,具有积极意义。但实践中个别合同监督管理机关硬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使用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制定或会同有关主管机关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可以自制合同文本,但必须报地、市级合同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笔者认为,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选用或者不选用该合同文本,合同监督管理机关不得强制合同当事人选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怎样订立合同,当事人自已会更为关心,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完全不必越俎代庖。
上述有关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其实质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程度问题。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一个最重要的原理便是私权自治原理,法律则是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必也不应该对私权行为予以过多干预,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被视为通例。而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抑或部门利益驱动,个别行政机关总是习惯于传统管理模式或擅自扩大监管范围,合同监管领域也不例外,故如何正确划分私权自治与有权机关依法监督的界线,淡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强化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目标,甚是值得深思。
1、杨振山、梁书文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适用全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2、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4、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5、张广兴、韩世远著《合同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6、《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第三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