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8、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