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是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其一,如果自然人的人数不多,建议由自然人直接持股,但自然人的股份必须通过合法形式取得。
其二,虽然《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无上限规定,但人数过多存在被视为变相公募的可能。在实践中,如果需要持股的高管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较多,或者是试图实现职工持股,一般是设立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但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公司内部的持股作出安排。由于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实务界为解决该问题进行了探讨。一般认为,在《信托法》颁布后,由自然人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由信托投资公司持股而自然人作为受益人的方式是合法可行的。
其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能是自然人。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纯内资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持股在一年以上,那么这个公司被收购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自然人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