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应当签署中国证监会规定格式的《关于入股证券公司的承诺》,并在“其它事项”中承诺:1、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存续期间,不经营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2、不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自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3、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和管理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出具的承诺。
(十一)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说明函应当对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应当同时提交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出具说明。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是否符合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3、是否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4、境内外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5、公司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7、境内外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十四)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